研究生管理

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工作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9-09     浏览量:

为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博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原则

博士研究生奖助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支持体系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层面的学业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博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奖助体系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专家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全额或部分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学校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配套相应的资金。

学业奖学金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进行评定,一年级的评定标准以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最终录取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后各年度的评定以博士研究生在各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

(三)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的构成为: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经费,金额为每生每年13,000元(青财教字【2017】620号),学校学业助学金经费来源为财政拨付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博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月和8月停发),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

(四)奖助体系适用范围

学业奖学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助学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负责本单位有关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定等工作。(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另行颁布)

(二)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拥有推荐权。导师意见是所在院、系、所和学校审核确定奖助学金时的重要依据。

(三)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