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青海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417号)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六)延期毕业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由于出国学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的奖助。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四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比例

元/年

元/年

一等奖学金

10000

≤20%

6000

≤20%

二等奖学金

7000

≤50%

4000

≤30%

三等奖学金

5000

≤30%

2000

≤4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评定。各学院(系)向研究生部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部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十一月中旬一次性发放,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部提出,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