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委员、院学生会和青协分会、红十字分会、爱好者协会副部以上人员及各班级班委、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一)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经组织考核产生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以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四)院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委员及院学生会、青协分会、红十字分会和爱好者协会副部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1—2 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起到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为人正直,处事公正,自觉维护学院学生干部良好形象。
(四)乐观向上,谦虚谨慎,胸襟宽阔,善于听取各种意见。
(五)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创新精神。
(六)尽职尽责,及时、认真完成老师和上级干部交待的任务,不借故推诿。
(七)廉洁奉公,节约公费开支,不得铺张浪费。
(八)积极参加学院、班级各项活动,按时出席工作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九)善于联系群众,团结广大同学,学生干部之间团结协作、互助互爱,取长补短。
(十)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
第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院党总支、学生科、团总支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培训分上岗培训、不定期培训。上岗培训一般在干部产生后三周内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学生干部素质要求、岗位要求和工作程序等;不定期培训包括工作方法讲座、心理讲座、礼仪培训、干部交流、工作总结等内容。
第六条 对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干部颁发任职证书。学院建立干部档案制度,干部均需填写《计算机学院学生干部情况登记表》,由学生科予以备案。
第七条 学院学生党支部学生副书记、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各协会负责人、各班班长、党支部书记与团支部书记应当在每个学期结开学时拟定本期工作计划,束时作出学期工作总结。学生会、各协会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学生科审核备案;各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年级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审核;团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团总支审核备案;班级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学生党支部审核备案;学生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交院党总支审核备案。各学生组织应建立工作档案保管制度。
第八条 建立学生干部工作日记制度。学生干部需将自己每次工作情况记录在工作日记本上。
第九条 学生干部需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从学院学生工作经费中报销经费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先作出书面预算方案,报学生科主管老师审核后,报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未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活动结束后需提供报销凭证。
(三)报销凭证背面需有经手人及各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核后,方可领取报销现金。
第十条 学院对学生干部进行严格考核
(一)原则上每学期对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考核一次。
(二)考核需填写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考核表个人小结栏内容由本人填写。评定意见和等级由上级学生干部填写。如班委意见由班长填写,院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各协会干部由直属上级干部填写。各班班长评定意见和等级由班主任填写。各学生组织负责人意见和等级由指导老师填写。填写评定意见和等级时应注意听取其他学生的意见。
(三)评定等级分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每学期考核均为合格者方可获得综合测评加分。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根据所给名额在评定等级为优秀者中推选。
(四)学生干部考核表由学院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获得学校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在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工作态度:是否具备强烈的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精神,工作踏实,具备开创精神和工作魄力;是否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决心。
(三)工作能力:是否充分认识、理解本职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总结能力。
(四)自律意识:是否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生组织机构所做出的规定和规章,服从学院管理。
(五)学习情况:是否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六)工作成绩:是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七)工作作风:是否工作态度端正,能做到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体现集体主义精神。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时接受本院师生监督。本院师生有权利向有关学生组织和学院反映有关学生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有询问权、质疑权、建议权。学生干部应对师生提出的合理质疑、询问予以耐心解答。
第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撤消学生干部职务或除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二)工作欠积极主动,经提醒仍不改者。
(三)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两次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者。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职。
(一)学生发生较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但及时未制止、知情不报的。
(二)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重的。
(三)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五)学期考核为不合格者。
(六)三次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者。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撤消学生干部职务。
(一)学生发生重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但未及时制止、知情不报的。
(二)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三)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前一学期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六)前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受学校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考试作弊的。
第十九条 受停职处理的干部,如认错态度好,愿意改正不足者,经过2—3 个月的考察期,可以予以复职。
第二十条 凡受到撤销学生干部职务或除名处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学院学生干部职务。对受到除名处理的干部收回任职证书,学院对其任职经历不予以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干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充分听取本人的申辩意见。处理决定应送达本人。处理决定在所属学生组织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等级及处理不服的干部可以向所属学生组织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仍不服的可上诉,直至学院党总支申诉,院党总支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院学生科。
青海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