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

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培育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9-09     浏览量: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积极开展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激励博士生产出创新型成果,切实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并为参加全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做好充分的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是我校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在博士生中选取少数优秀生作为培育省级、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候选人,进行重点资助和培养,以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是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品学兼优的博士生。

(二)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为本学科前沿课题,或是能够解决重要基础问题的选题。

(三)论文选题一般应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研究。

(四)申请者的论文指导教师应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五)申请者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在本研究领域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在每年12月中旬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二) 研究生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评审申请人的材料,并结合现场答辩的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学术发展潜力等情况,专家组对申请人材料和考察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资助人选。

第五条 资助方式及经费管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项目采取滚动资助的方式,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人选,择优资助,宁缺毋滥。

(二)资助经费每年3月份按年度下达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经费使用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其中由获资助者直接支配使用经费不得少于60%。并严格按照我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资助额度为文科生每人2万元/年,理科生每人3万元/年,每人最多资助3年。

(四)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书籍费等。

3.合作交流、访学费用,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等。

4.每年8000元的生活补贴费。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资助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研究生部于每年12月底组织专家举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会,获资助者及其指导教师应就资助项目的年度工作进展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向专家组汇报,由专家组提出建议。学校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确定是否继续资助、下达下一年度经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须向研究生部提交《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二) 获资助者要加强责任意识,全身心投入论文研究工作,须写出高质量的博士学位论文。

(三)指导教师作为该项目的责任人之一,应对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的论文研究进行具体指导,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的进展。

(四)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该项目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并签署中止项目意见后中止资助。资助中止后,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五)项目验收后获资助者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六)项目申请书、验收结果等材料归入博士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资助者的指导教师,在岗位考核、招生名额分配方面学校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性倾斜。

(二)获资助者除获得一定的资金资助外,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获得其他奖助学金等权利。

(三)获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须申请参加青海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四)获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论文盲审,且必须获得 “良好”以上评审结果。答辩专家投票表决结果为全票通过。

(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获资助者在读期间须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3篇以上与博士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论文,其中文科至少为1篇权威和2篇核心论文;理工科至少为2篇权威以上论文。

(六)获资助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青海师范大学。

(七)获资助者在正常毕业时间不能达到论文发表要求或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未获得“良好”以上者,应推迟答辩时间。

(八)延期后仍没有完成论文发表要求或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仍未获得“良好”及以上且没有合理解释者,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九)被中止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并由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十)被评上“青海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学校对指导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成果以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